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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歷史)元代賦稅和徭役制度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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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代的賦稅制度和徭役制度同朝廷的經濟、政治制度一樣,是我國封建社會賦役制度的承繼,同時也有許多特異之處。
  元代的商稅和鹽稅較之以前各代有所發(fā)展,并規(guī)定賦稅征鈔;元代建立賦役冊籍,強化里社制度,保障了徭役征發(fā)。
  元朝賦稅制度南北異制,就是同一地區(qū)的賦稅,制度也有很大差別。同時,元代由于商業(yè)的繁盛,使商稅無論是品類還是數額都有明顯增加,成為元朝財政的主要收入之一。
  此外,因為元代貨幣經濟發(fā)達,朝廷以鈔為法定通貨,因此在賦稅中采取征鈔的辦法。這些有別于前代的賦稅特點,體現(xiàn)在元代各個方面的賦稅法規(guī)當中。
  元太宗即位之初,接受耶律楚材建議,初定地稅之法,地稅的稅率 上田畝稅3.5升,中田3升,下田2升,水田5升。 元世祖時,除江東、浙西外,其他地區(qū)只征收秋稅。
  1282年,江南稅糧按宋舊制折納綿絹雜物。1296年,才開始確定在江南征收夏稅,以木棉、布、絹、絲等物交納。
  元世祖之初,曾多次進行括田,履畝征稅。這種括田,雖有增加田賦的意義,但以均平田賦為主。
  1314年,元世祖采用大臣奏議,實行經理法,旨在括隱田,增賦稅。首先張榜,曉諭百姓,限40天內,將其家所有田產田賦,自己向官府呈報,如有作弊的,許人告發(fā),告發(fā)得實,或杖或流,所隱田產沒官。
  元代初年,繼續(xù)實行鹽專賣,鹽利是元財政收入的主要支柱。元朝廷對其所屬鹽場實行不同的稅率制度,因地而異。朝廷對鹽實行定額稅,以白銀交納。
  元代的茶稅也是朝廷的一項大宗收入。元代茶稅制度基本上是因襲了南宋舊制,實行茶專賣,間或在某一時期或地區(qū)征稅,或兩者并行。
  1288年,元朝頒布《榷茶條畫》,其主要內容有:茶園不得縱頭匹損壞;差官巡綽出差札者,不得夾帶私茶;蒙古萬戶、千戶頭目人等,無得非理婪索榷茶酒食撒花等物等。
  除上述鹽茶專賣外,元對酒醋等也實行專賣并課稅。元代對酒醋征稅始于1230年正月。
  當時的規(guī)定是酒醋同稅,稅率為十取其一。由于征收困難,特別是為了保證糧食的基本用途,所以實行官制官賣,設立了酒醋務坊場官,專管酒醋制造和買賣事宜。至元代后期,實行榷征的辦法,并大興造酒場所。
  元代的酒醋稅大都以銀鈔繳納,這就是 賦稅征鈔 的特點。但偶爾也征收實物,如糧食。酒醋稅一直是元代重要的財政來源,減免情況甚少,加上大多實行專管,收入比較穩(wěn)定。
  元代時期的牲畜稅在當時稱之為 羊馬抽分 ,是元代建立以前就有的蒙古最古老的稅種。有資料記載的元代牲畜稅始于1229年8月,當時由于戰(zhàn)爭的需要,規(guī)定凡蒙古人有馬百匹者及有牛、羊百頭者,各納其一。這種辦法一直持續(xù)至元代建立以后,前后近70年沒有大的變化。
  元代還實行市舶課稅法。元承宋制,對國內與海外諸國往還貿易的商舶及海外諸國來華貿易的船只,統(tǒng)稱市舶。對中外船舶所載貨物的抽分與課稅,叫市舶課。
  元代市舶課制度,初期沿襲宋朝舊制,實行抽分法,即對進出口貨物抽取定量實物。當時規(guī)定細貨1/10,粗貨1/15。
  抽分之后,隨客商買賣,在販賣時另征商稅。為鼓勵土貨出口,曾實行雙抽、單抽之法,對土貨實行單抽,對蕃貨實行雙抽,即加倍征收。
  元代商稅是一種交易稅,稅額是1/30。商稅收入主要來自全國三四十處大中城市,但在財政收入的錢鈔部分中占有重要地位,其重要性僅次于鹽課。
  1270年正月,忽必烈立尚書省,以回回人阿合馬平章尚書省事。阿合馬長于理財,采取多種措施,增加國庫收入。阿合馬規(guī)定了應征商稅的總額,商稅1/30,這成為有元一代通行的制度。
  據史料記載,1329年,全國財政收入中 鈔九百二十九萬七千八百錠 ,可知商稅在全國錢鈔收入中約占10%左右。在征收貨幣的各項稅賦中,鹽課占首位,其次便是商稅,其重要性由此可見。
  元代把大部分徭役作為專業(yè),分撥一部分人戶世代擔負,如負擔驛站鋪馬的站戶,還有獵戶、鹽戶、窯戶、礦冶戶、運糧船戶等,這些人戶與民戶異籍。民戶不負擔這些專業(yè)性的徭役,但這些專業(yè)戶計負擔的其他徭役則由民戶按戶等分擔。
  元代的戶籍制度十分繁雜。朝廷將全國人口按民族分為4等,即蒙古、色目、漢人、南人,并根據職業(yè)上的區(qū)別,分為軍戶、站戶、匠戶、僧道戶、儒人戶、種田戶等多種。
  根據社會地位分成官戶、民戶、驅丁戶等;按籍戶的先后分元管戶、交參戶、漏籍戶、協(xié)濟戶等;按科差負擔額分絲銀全科戶、減半課戶、止納絲戶、推絲戶等。每戶等的政治待遇不同,賦役負擔差異很大。
  為了便于對戶口的控制和賦役的征發(fā),元代建立了一套賦役冊籍。朝廷憑借這些冊籍控制土地、戶口,征發(fā)田賦、徭役。這種賦役冊籍后來為明代賦役黃冊所借鑒。
  徭役民戶所負擔的徭役,有筑城、排河、運糧、采打、木植、制作船只器甲、馬草等都自民間征發(fā)。元初修建大都,每年都征發(fā)成千上萬的民夫來采運木石。
  元代還繼承前代的 和雇 制,由朝廷出價,向民間雇傭勞力、車輛。但多被官員中飽,名為 和雇 ,其實是變相的徭役。
  元代職役包括里正、主首、社長、庫子等名目。里正秉承朝廷的指令,管理里社居民;主首催辦賦稅;社長功課農桑,糾監(jiān)非違;庫子管理倉庫,主要由上等戶計承充。擔負職役的人可以免服本身其他差徭。
  元代的兵役制度,其方式則因民族不同而略有區(qū)別,對蒙古各部采用成年男子皆兵的辦法征集士兵,其他民族實行軍戶制度。
  蒙古各部15歲至70歲的成年男子,不分貴賤和家庭人口數量,都有服兵役的義務。成年男子平時從事牧業(yè)生產或其他工作,一旦戰(zhàn)爭需要,或者全體出征;或者 十人抽一 、 十人抽二 ,抽調部分人出征。
  元代訂立了專門的軍籍。入軍籍的人戶,就成為軍戶。在中原漢民戶中簽發(fā)的士兵,也都訂立了軍籍。列名漢軍軍籍的人戶,就是漢軍軍戶。凡被定入軍籍的人,按照朝廷的規(guī)定,不得改為其他戶計。
  漢軍軍戶的簽發(fā),是以民戶的財產和勞動力狀況為依據的。元代民戶分為上、中、下三級9等,軍戶一般來源于中戶。各軍戶的財力和丁口情況畢竟會有很大差別,針對部分軍戶無丁或無力服兵役的狀況,朝廷很快推行了正貼戶制度。
  依據軍戶的不同情況,可以兩三戶或四五戶合出軍一名,出人當兵的戶就是正軍戶,又稱軍頭;其他各戶出錢資助,稱為貼軍戶。
  正、貼軍戶由朝廷指定,不能隨意改變。如果正軍戶缺乏可以當兵的合適人丁,由有丁的貼軍戶頂替,正軍戶改為出錢資助。一旦正軍戶中有了合適的人丁,便要繼續(xù)出軍。
  軍戶世世代代都要服兵役,不能改變。軍人如果在出征或出戌時逃亡,要到原籍勾,然后取他的兄弟子侄來頂替。朝廷所明令禁止探馬赤軍戶以奴隸代服兵役。同時,所有服兵役的人,都要以本人應役,不能逃避或雇覓他人代役。
  如果軍人在陣前戰(zhàn)死,本戶軍役可以存恤一年,病死者存恤半年,到期繼續(xù)出入服兵役。在戰(zhàn)爭期間,軍人沒有假期。戰(zhàn)爭結束后,出征軍人通??梢苑胚€存恤一年或數年。
  元朝廷還采取了 番直 或 更戍 即輪流休假的方法,給軍戶以休養(yǎng)的機會。但有些邊遠地區(qū)往來不便,更戌時間往往長得多,兩三年甚至6年才能休假一次。
  探馬赤軍人的軍需裝備,主要由軍戶自備,不足部分由朝廷補給。漢軍士兵的冬、夏軍裝和武器,由朝廷發(fā)給,并按月發(fā)放口糧,每人米5斗,鹽一斤。
  服裝的不足部分和其他裝備和開支,由本軍戶和貼戶湊齊,定期送到軍中。新附軍人的裝備,全由朝廷供給,口糧每月米6斗,比漢軍高一斗,還有鹽一斤,家屬每月每人支糧4斗。
  作為軍戶承擔兵役的補償,朝廷在賦役方面對軍戶實行豁免和優(yōu)待。漢軍軍戶和探馬赤軍戶從事農耕者,免繳4頃地的12石稅糧;新附軍戶有土地的,因朝廷已供給軍人裝備和口糧,所以要按畝納稅。
  從事牧業(yè)的探馬赤軍戶,比一般牧民的向朝廷繳納一定數額的羊馬稍輕一些。
  一般牧民的畜群100頭即抽繳一頭,不到100頭的則滿30頭即抽分一頭。軍戶不到100頭免抽。和雇和買探馬赤軍戶不承擔,其他軍戶區(qū)別對待,富有者承擔,貧困者可免。科差與雜泛差役,軍戶均予豁免。
  軍戶制的實行,可以保證朝廷有穩(wěn)定的兵源,又可以維持一支龐大的軍隊頁使朝廷負擔不致過重。至元末農民戰(zhàn)爭前夕,軍戶制已經完全崩潰。
  [旁注]
  元太宗(1186年~1241年)。元太祖成吉思汗的第三子。蒙古帝國可汗,史稱 窩闊臺汗 ,謚號 英文皇帝 。在位期間成功完全征服中亞、華北和東歐。他設立中書省,標志著軍政合一制開始發(fā)生分化,從此開始了蒙古政權和元朝的一系列漢化即封建化改革。
  耶律楚材(1190年~1244年),字晉卿,號玉泉老人,法號湛然居士,蒙古名為吾圖撒合里。出身于契丹貴族家庭。蒙古帝國大臣。他對成吉思汗及其子孫產生深遠影響,他采取的各種措施為元朝的建立奠定基礎。
  元世祖(1215年~1294年),即孛兒只斤 忽必烈。蒙古族。成吉思汗嫡孫。元朝的創(chuàng)建者,謚號 圣德神功文武皇帝 ,廟號世祖,蒙古尊號 薛禪汗 。蒙古族卓越的政治家、軍事家。在位期間,建立行省制,加強朝廷集權,使得社會經濟逐漸恢復和發(fā)展。
  阿合馬(?~1282年),回族,元朝開國皇帝元世祖時期的理財能手。在元朝前期,阿合馬是一個相當重要的人物。從孛兒只斤窩闊臺大汗時期開始,大蒙古國的經濟主就是依靠 色目人 來經營的。阿合馬就是其中的一個代表人物。
  大都 或稱元大都,突厥語稱為 汗八里 ,意為 大汗之居處 。自1267年至1368年,為元朝國都。其城址位于今北京市市區(qū)。
  [閱讀鏈接]
  蒙古向外擴張時,只是掠奪,不知賦稅為何物,更不知賦稅對于經營中原地區(qū)的巨大作用。
  但是耶律楚材已經看到這一點并有了初步治理的計劃,他積極制訂賦稅征收制度,加強對地方征收賦稅官員及各位王公大臣的監(jiān)督。
  忽必烈即位后,秉承耶律楚材時期的賦稅制度,并在舊制的基礎上明確規(guī)定繳納時期、收受之法,使之更趨完善。這標志著對中原經濟模式農業(yè)經濟的認同。可見耶律楚材在賦稅上的貢獻是前無古人后無來者的。

《(元朝歷史)元代賦稅和徭役制度介紹》添加時間:2025-05-12;更新時間:2025-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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