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在貞觀年間(627~649)修改最大。即位之初,即命吏部尚書長孫無忌等與學士、法官議定律令,修訂高祖時制定的《武德律》,主要是放寬 刑罰,將部分死刑降為流刑;廢除連坐具死;確立比較寬平的五刑制度,即《貞觀律》。比隋律“減大辟者九十二條,減流入徒者七十一條?!保ā杜f唐書》卷50 《刑法志》)貞觀修律是一次對律令格式的全面大修改,到貞觀十一年(637)才告完成:定律500條,分12卷;定令1590條(一說1546條),分 30卷;從武德貞觀兩朝的詔敕中定留700條,編成格18卷;定式33篇,分20卷。
貞觀修律不僅為貞觀之治提供了法制保障,同時也是唐太宗法制觀念的集中體現,主要表現在四方面: 首先,唐太宗主張簡明劃一,相對穩(wěn)定。他認為:“法令不可數變,數變則煩,官長不能盡記;又前后差違,吏得以為奸。自今變法,皆宜詳慎而行之。”(《資 治通鑒》卷194,唐太宗貞觀十年)可見,唐太宗制定律令,本意是要官吏依法斷案,依法斷獄,防止官吏遺忘或為奸。但是“法由君出”的立法與“一斷于律” 的執(zhí)法過程本身存在的矛盾,必然導致君主憑個人意志 “以敕代法”。歷代君主都如此,唐太宗也不例外,只是他在大臣的諫諍下,較為重法尊律,以法斷獄。 其次,依法慎赦。他認為:“凡赦宥之恩,唯及不軌之輩。古語曰,‘小人之幸,君子之不幸?!粴q再赦,好人喑啞。’凡養(yǎng)稂莠者傷禾稼,惠奸宄者賊良 人?!辈⑸昝鳌敖^不放赦”,因為放赦囚犯“將恐愚人常冀僥幸,唯欲犯法,不能改過?!保ā杜f唐書》卷2《太宗紀》上)貞觀九年(635),功臣高甑生不聽 統(tǒng)帥號令,反誣告李靖謀反。高甑生罪當徙邊,有些人再三為他求情,唐太宗堅持不赦免,認為舊時功勞當然不能忘懷,但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 第三,量刑執(zhí)法,公正平允。貞觀元年(627),吏部尚書長孫無忌應召入宮,未解佩刀,及至出閣門才被監(jiān)門校尉發(fā)覺。右仆射封德彝認為,監(jiān)門校尉失職, 沒有發(fā)覺無忌帶刀入宮,其罪當誅;無忌帶刀入宮,罰銅二十斤。唐太宗同意。大理寺少卿戴胄提出異議,認為不應以身份地位的懸殊而判決結果大相徑庭。唐太宗 接受戴胄的駁議,并說:“‘法者,非朕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也,何得以無忌國之親戚,便欲阿之?’更令定議?!辈⒆罱K免去了校尉的死罪(《舊唐書》卷70 《戴胄傳》)。 蘇州小升初語文閱讀寫作培訓課程推薦,<a http://www.zequeka.cn/miniform/view_17.html>蘇州小升初語文閱讀寫作培訓課程推薦</a>。
第四,審慎執(zhí)法,確立死刑五覆奏制。唐太宗認為,人死不能復生,斷死刑應該審慎,必須經中書、門下四品及尚書、九卿議 定并三次覆奏。錯殺大理丞張?zhí)N古,引起唐太宗的反思。他認為奏決死囚,雖然三覆,但執(zhí)行者往往從嚴執(zhí)法,三覆一日即了,未暇審思,縱有追悔又于事無補。為 更加慎重處理死刑,特意建立了二日中五覆奏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