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社會階層變動與免役法制度創(chuàng)新
北宋時期改革差役制度,實行免役法,是中國古代賦役制度的重大創(chuàng)新。長期以來,國內學者關于免役法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對免役法的作用和意義的評價。如以漆俠和鄧廣銘為代表的學者,肯定了免役法的進步性。而王曾瑜先生則認為免役法實質上是增加賦稅,是統(tǒng)治者斂財的方式。進入新世紀,有學者采用新理論重新審視免役法。如傅允生從制度創(chuàng)新的角度重新評價免役法的積極作用,游彪強調免役法使原來享有免服職役特權的人逐漸納入助役體系符合公平原則。毫無疑問,無論從公平賦稅角度,還是從賦役貨幣化角度,抑或是從增加國家財政收入角度來看,實施免役法都具有進步性和創(chuàng)新性。同時我們也應該看到,盡管免役法推行的時間不長,但免役法這一新制度絕非國家財政狀況惡化的應對之舉,亦非緩和階級與社會矛盾的暫時之策。北宋中期之所以會出現這一重大的制度創(chuàng)新,與唐宋時期新興財富力量勃興壯大有著極為密切的關系,是中國商品經濟發(fā)展與社會階層財富結構變動引起的必然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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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時期,向民戶征調職役,又稱差役。各種職役的服役之人,主要是從事地方性公共事務的服務工作。據《宋史 食貨志上五》記載: 役出于民,州縣皆有常數。宋因前代之制,以衙前主官物,以里正、戶長、鄉(xiāng)書手課督賦稅,以耆長、弓手、壯丁逐捕盜賊,以承符、人力、手力、散從官給使令;縣曹司至押、錄,州曹司至孔目官,下至雜職、虞候、揀、掏等人,各以鄉(xiāng)戶等第定差。 (歷史新知 www.lishixinzhi.com)差役的征調按戶等來攤派,據漆俠考證,衙前、里正職役由第一等戶承擔(有些地區(qū)也向第二、三等民戶攤派);耆、戶長職役由第二等戶承擔;弓手、壯丁、承符、人力、手力、散從官職役則由第四、五等戶承擔。戶等高的民戶承擔的差役,通常為管理型服務,社會地位較高,責任重大;戶等低的民戶承擔的差役為勞務型服務,社會地位較低,責任較小。 在線作文批改系統(tǒng),<a href=http://www.zequeka.cn/jiaoshoulanmu/>易優(yōu)名師作文批改</A>
在上述職役中,以衙前之役最為困重。衙前 主典府庫或輦運官物 ,即運輸和保管官府物資。一旦物資在運輸和保管中被搶、被盜或因自然災害損失,應役者需承擔無限連帶財產責任,風險很大。衙前之役由第一、二等民戶承擔,是因為他們乃小農中分化出來的富有者,屬于新興地主階層。由于這個階層有一定的財力作后盾,政府便將衙前這類責任重大、需要付出一定人力財力才能辦好的差事派給他們完成。但由于農戶缺乏經驗、風險過大等原因,承擔衙前等差役的民戶 往往破產 , 衙前之害,自熙寧以前破敗人家,甚如兵火,天下同苦之久矣 。為了規(guī)避差役,有人求死,有人析居, 聞京東民有父子二丁將為衙前役者,其父告其子曰: 吾當求死,使汝曹免于凍餒。 遂自縊而死。又聞江南有嫁其祖母及與母析居以避役者,又有鬻田減其戶等者 。由此可見,衙前差役成為上等民戶不堪承受的沉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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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北宋中葉,很多人認識到 為天下民困,由吏役煩重 ,要求變革差役法的呼聲很高。這樣,宋神宗熙寧四年十月,王安石的免役法正式實施。免役法的核心內容是變差役為募役: 凡當役人戶,以等第出錢,名免役錢。 政府用收取的免役錢雇人承擔原來由農戶承擔的衙前、里正、戶長等職役。募役法實行以后,衙前、承符、手力等職不再按戶等輪番差派,而是招募民戶應役。
實行免役法這一新制度,主要受益者是原承擔衙前、里正等職的第一、二等民戶,并非 天下民 。為什么第一、二等民戶的利益得失如此重要,需要政府進行制度創(chuàng)新加以調整呢?這與唐宋以來社會階層變動,富民財富力量崛起有關。
按照宋朝的戶等制度,一、二等民戶通常是家產較為豐裕、擁有較多土地的鄉(xiāng)村地主, 鄉(xiāng)村上三等并坊廓有物業(yè)戶,乃從來兼并之家也 。有別于門閥士族地主的是,這些鄉(xiāng)村地主沒有顯赫的家族勢力和世襲財產,出身低微,更沒有士族地主所擁有的政治經濟特權,主要靠個人努力經營來積累財富。隨著財富的增長,他們的經濟實力不斷加強,逐漸由平民上升為新興地主。林文勛指出, 唐宋社會商品經濟迅速發(fā)展,必然引起財富兩極分化,而這種分化則直接導致了財富力量的崛起 ,并 在社會流動和分層中,興起了一個新興的階層 富民 。這是唐宋以來新出現的一股財富力量,即北京富家女胡雅捷富民階層的崛起。 在線批改作文,<a href=http://www.zequeka.cn/jiaoshoulanmu/>易優(yōu)名師作文批改</a>
有宋一代,以鄉(xiāng)村地主為主體的富民階層的經濟實力不斷發(fā)展,在社會經濟中的作用也日益加強。其中一個最重要的表現是,富民對國家賦役的貢獻權重日益上升。宋朝的兩稅為田賦,官戶、形勢戶等特權地主階層是大土地所有者,但他們往往憑借其特權隱田漏稅。按《文獻通考》記載: 田之無賦稅者,又不止于十之七而已。 即超過70%的田畝都被特權地主隱瞞下來而不納稅。富民也擁有一定數量的田產,漆俠認為一等戶的田產在400畝以上,二等戶的田產大約在150 400畝之間,三等戶的田產在150 100之間。由于富民沒有特權,只能按章納稅。事實上,富民是繳納兩稅的中堅力量。北宋蘇轍看得十分清楚,曾在《欒城集 三集》卷8《詩病五事》中指出,富家大姓 州縣賴之以為強,國家恃之以為固 。南宋葉適在其《水心別集》卷2《民事下》中也曾論述到: 富人者,州縣之本,上下之所賴也。富人為天子養(yǎng)小民,又供上用,雖厚取贏以自封殖,計其勤亦略相當矣。 他們都充分肯定了富民階層對國家財政方面的重要貢獻,反映出宋代官僚士大夫階層對富民階層的重視。 作文能力提升,就來易優(yōu)作文,https://www.euw.net
然而差役法的實行,嚴重挫傷了富民生產經營的積極性。定居于鄉(xiāng)村的富民,一旦被輪差, 一家作衙前,須用三丁,方能充役。本家農務,則全無人主管 ,影響了正常的農業(yè)生產經營活動。更嚴重的是,富民為了規(guī)避差役,采取消極的方式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歐陽修曾指出: 今天下之土,不耕者多矣。臣未能悉言,謹舉其近者。自京以西,土之不辟者不知其數。非土之瘠而棄也,蓋人不勤農與夫役重而逃爾。 在差役制度下,一旦成為富民,就必須承擔差役,就面臨著可能損失幾代人辛苦積累起來的家庭財產的風險,個人積累財富的努力就變成為無效率的努力。作為理性的經濟人,必然減少或放棄努力,小富即安,甚至追求貧窮。北宋中期,避役求貧的現象十分普遍,宋神宗熙寧元年,知諫院吳充指出: 民間規(guī)避重役,土地不敢多耕,而避戶等;骨肉不敢義聚,而憚人丁。故近年上戶浸少,中下戶浸多,役使頻仍,生資不給,則轉為工商,不得已而為盜賊。 司馬光也深知差役法之弊病,指出: 置鄉(xiāng)戶衙前以來,民益困乏,不敢營生。富者反不如貧,貧者不敢求富。臣嘗行于村落,見農民生具之微而問其故,皆言不敢為也。今欲多種一桑,多置一牛,蓄二年之糧,藏十匹之帛,鄰里已目為富室,指抉為衙前矣。況敢益田疇,葺閭舍乎? 差役法使富民主動抑制追求財富的動機轉而追求貧窮,導致了富民階層的經濟力量逐漸削弱。而一旦整個富民階層走向衰敗,受到損失的不僅是某些家庭,而是整個國家的財政收入和國民經濟。
王安石的免役法變革,試圖要 舉天下之役,人人用募,釋天下之農歸于畎田 ,表面上是讓從事農業(yè)經營的地主階層專心務農,不受差役雜務的煩擾,實質是創(chuàng)造一個富民富國的經濟環(huán)境。其理由是:王安石變法的核心內容是欲 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財,收天下之財以供天下之費 ,中國傳統(tǒng)社會是一個農業(yè)社會,農業(yè)經濟是國民財富增長的基礎,正如威廉 配第所言:土地是財富之父,勞動是財富之母。鄉(xiāng)村地主占有大量的土地田產,且田產土地肥美,糧食產量高。宋代田賦是按土地數量和等級征收,鄉(xiāng)村地主客觀上為納稅的中間力量。免除鄉(xiāng)村地主的差役負擔,讓他們不再因逃避差役而不敢努力營生,而是以更積極的態(tài)度進行土地生產經營。這樣,在個人財富增長的同時,國民財富也不斷增長。可見,讓鄉(xiāng)村富民群體不斷壯大成長,才是國家賦稅不斷增長的源泉。
需要指出的是,司馬光作為反對免役法的重要人物,并不反對差役改募役。早在英宗時期,他就切陳衙前差役害民之苦,提出了募人為役的主張: 臣愚以為,凡農民租稅之外,宜無所預。衙前當募人為之,以優(yōu)重相補。 司馬光之所以對免役法提出激烈的反對意見,馬端臨在《文獻通考 職役考》中分析說: 按溫公此奏,言之于英宗之時。所謂募人充衙前,即熙寧之法也。然既日募,則必有以酬之。此錢非出于官,當役者合輸之,則助役錢豈容于不征!而當時諸賢論此事,復斷斷不可,何也?蓋荊公新法大概主于理財,所以內而條例司,外而常平使者,所用皆苛刻小民。雖助役良法,亦不免以聚斂亟疾之意,行之故不能無弊。然遂指其法為不可行,則過矣。 宋神宗死后,免役法制度流產,差役法恢復執(zhí)行,但其實施方式已經異于前期。司馬光上奏章要求恢復差役之法,其中寫到: 今莫若直降敕命,盡罷天下免役錢,其諸色役人,并依熙寧元年以前舊法人數,委本縣令佐揭簿定差。其人不愿身白供役,許擇可任者雇代,有逋逃失陷,雇者任之。 募役是允許的,只不過是由政府募役改變?yōu)閼壅咦孕泄腿寺男衅湄?。朝廷之所以允許民間自行募役,一方面可以解放應役者勞力,使他們專心務農;另一方面讓熟悉業(yè)務、有管理經驗的人員專職從事公共管理事務,工作效率高且不容易出錯,可規(guī)避風險??梢?,無論是免役法之時,還是免役法失敗之后,統(tǒng)治集團已經意識到保護富民的重要性,并采取了積極舉措減輕民戶的差役負擔,降低其風險,切實保護富民的利益。
宋代 州縣賴之以為強,國家恃之以為固 的富民,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不僅體現在賦稅貢獻方面,而且在承擔社會公共事務、提供地方性公共產品和社會福利方面也發(fā)揮著重要作用,很大程度上彌補了政府在基層社會管理、控制、服務方面的薄弱環(huán)節(jié),成為政府控制基層社會的重要補充力量,也是促進基層社會穩(wěn)定的重要力量。
傳統(tǒng)中國社會,國家的政治權力和政府管理體系只發(fā)展到縣級,縣級以下廣大鄉(xiāng)村社會,則基本上屬于宗族和鄉(xiāng)紳控制下的村民自治結構。廣大鄉(xiāng)村的公共管理事務歷代都是指派不支付俸祿的非專業(yè)人員擔任,即從那些沒有免賦免稅特權的富民中選派人員來負責。他們要做諸如協(xié)助州縣官吏征稅,保管運輸官府財物,維持地方秩序、進行戶籍登記、土地清查,負責高官迎來送往等工作。富民義務承擔了很多基層管理職能,大大減少了國家的管理成本。此外,政府還經常借助民力來提供地方性公共產品和社會福利。如修建地方性農田水利設施、道路、廟宇樓館等,遇到資金缺乏,常常組織民眾 有錢出錢,有力出力 。富民的經濟條件較好,必然是 出錢 的主體。宋孝宗干道二年浙西治海田修堤壩水閘,地方官吏因為 工力稍大,欲率大姓出錢,下戶出力,于農隙修治之 。公共產品是具有正外部效應產品,受益者是廣大百姓。富民為基層社會公共產品供給做出貢獻,彌補了政府在公共產品供給方面的不足,促進了地方社會經濟發(fā)展,提高了社會福利。
發(fā)生自然災害時救濟災民,是政府維護社會穩(wěn)定和促進社會公平的重要手段,也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職責。宋廷在賑災救濟中,也十分重視依賴富民的經濟力量。對于這個問題,林文勛在其新著《唐宋鄉(xiāng)村社會力量與基層控制》中詳加論述,并指出 從北宋到南宋,富民在社會災荒救濟中的作用一直在不斷加強,到南宋時期,富民已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了國家而成為災荒救濟的主角 ,此不贅述。
由此可見,北宋時期,富民階層已經作為重要的財富力量,成為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貢獻者,并在地方公眾事務中發(fā)揮著重要作用。統(tǒng)治階層正是已經認識到這一階層在社會經濟中重要性,才通過免役法這一制度變革,來保護他們的經濟利益,促進富民階層健康發(fā)展。
免役法的第二個內容是征收助役錢。北宋時期,有一些民戶有免服差役的特權。這些民戶是官戶、坊郭戶、寺觀戶、未成丁、單丁、女戶。宋神宗熙寧二年實行的免役法規(guī)定: 凡當役人戶,以等第出錢,名免役錢。其坊郭等第戶及未成丁、單丁、女戶、寺觀、品官之家,舊無色役而出錢者,名助役錢。凡敷錢,先視州若縣應用雇直多少,隨戶等均??;雇直既已用足,又率其數增取二分,以備水旱欠閣,雖增毋得過二分,謂之免役寬剩錢。 原免差役的民戶需要繳納一定數量的助役錢,實質上是廢除了他們過去免服差役的特權,實行以錢代役。
關于助役錢的征收,游彪認為具有公平賦役的重要意義,這一論斷極為精深。至于為什么北宋中期會出現賦役制度的重大變革, 產生類似近代資本主義納稅原則的社會實踐活動 ,游彪尚未論及。筆者認為,這是唐宋時期商品經濟發(fā)展對社會關系重新規(guī)范和整合的結果。由于官戶、寺觀戶等特殊階層所擁有的經濟特權與商品經濟平等原則相背離,商品經濟的發(fā)展,必然要求廢除這些階層的減免賦役等經濟特權,與普通民戶共同承擔賦役義務。隨著商品經濟的發(fā)展,主要從事工商業(yè)的坊郭戶的財富實力日益增強,已經不屬于減免賦役的弱勢群體之列,因而免役法的變革將這群體納入了征收免役錢的范圍之內。
首先,我們來看官戶。
宋朝的官戶指的是品官之家,即官僚階層。在中國傳統(tǒng)社會里, 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 ,統(tǒng)治者是凌駕于一切之上的最高權威。作為統(tǒng)治者的代言人 官僚階層,也因此擁有一些特殊權力,有別于普通民眾。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官僚階層的政治經濟特權也有不同。從魏晉南北朝到唐宋時期,中國封建統(tǒng)治的官僚階層的結構和權力特征均發(fā)生了重大轉變,主要表現為門閥世族從強盛轉向式微,新興的庶族地主逐漸通過科舉制度進入官僚系統(tǒng),官僚階層的流動性促使官僚階層曾經擁有的政治經濟等特權逐漸弱化和喪失。這一時期之所以出現這樣重大的社會轉變,主要推動力量是商品經濟的發(fā)展。商品經濟以其所具有的平等性、開放性、流變性和分化性等內在特點,對原官僚體制中的特權制度產生巨大的沖擊力和瓦解力,導致了中國傳統(tǒng)社會的官僚階層的結構和權力特征發(fā)生重大轉變。正是這一重大社會變革的作用和影響,才產生了宋神宗時期官戶須納助役錢的制度創(chuàng)新。
魏晉南北朝時期,是商品經濟發(fā)展極度衰微的時期,這一時期,也是官僚階層特權最多最大的時期。單從經濟特權上看,官吏可以按官品占田,庇蔭奴婢,減免賦役?!端鍟?食貨志》記載: 都下人多為諸王公貴人左右、佃客、典計、衣食客之類,皆無課役。 唐代前期規(guī)定,流內九品以上的官員 為不課戶 ,具有免除稅役特權。中唐時期,商品經濟的發(fā)展導致了均田制廢弛,與此相適應的租庸調制無法繼續(xù)實行,從而產生了兩稅法這一賦役制度的重大變革。兩稅法 唯以資產為宗,不以丁身為本 ,以負擔能力納稅的制度設計隱含了一個重要前提:國家臣民不分貴賤,均為編戶齊民,編戶齊民人人平等,須按財產狀況如實納稅。事實也如此。唐宋以來,過去為末流的工商人戶,已經 同是一等齊民 了,而過去高貴尊優(yōu)的官僚階層,如今也屬于齊民,應按財產狀況承擔賦役。兩稅法實施以來,品官開始負擔兩稅和雜徭。宋代承襲此制,官戶和普通民戶一樣,必須交納兩稅,承擔科配、和買?!段墨I通考 田賦考》記載,宋太祖建隆年間, 詔令逐縣每年造形勢門內戶(原注:系見任文武職官及州縣勢要人戶)夏、秋稅數文帳,內頑滑逋欠者,須于限內前半月了足 ??梢?,政府催繳官戶兩稅是十分認真的。但畢竟官僚階層還是不同于普通百姓,其政治經濟的特權削減需要循序漸進。北宋前期,保留了官戶免服差役的特權。由于這一特權與商品經濟平等性要求相悖,在宋朝迅速發(fā)展的商品經濟的沖擊下,其特權的不斷削減勢在必行。北宋中期,王安石提出役法改革時,強調 又欲使坊郭等第之民,欲鄉(xiāng)戶均役,品官形勢之家,與齊民并事 ①??梢?,免役法變革之所以要向官戶征收助役錢,實質上是取消官戶的免役特權,與齊民等同。免役法變革規(guī)定 若官戶、女戶、寺觀、未成丁減半 ,只是部分取消原免役特權,即便如此,也已經是對過去的官僚特權體系的又一次重大沖擊了,進一步打破了官僚階層的政治和經濟特權。南宋孝宗干道二年,戶部侍郎李若川、曾懷建議 官戶比之編民,免差役,其所納役錢又復減半,委是太優(yōu)。欲令官戶與編民一等輸納,更不減半,以歲所入約百余萬緡,專責諸路提舉常平司委逐州主管官別收 ,建議得到皇帝的同意并執(zhí)行。南宋將官戶減免徭役的特權全部取消,并未引起官僚階層較大動蕩和議論,可見,有宋一代商品經濟大發(fā)展之下,商品經濟的平等性原則已經深入人心了。
其次,我們來看寺觀戶。
寺觀戶屬于宗教團體。由于它具有很強的社會影響力和民心凝聚力,歷朝歷代統(tǒng)治者都十分重視處理好與宗教團體之間的關系。寺院可蔭庇原屬于國家隸屬的編戶齊民,可免交或少交賦稅和免除徭役等等,寺院的這些特權,都是國家與宗教勢力妥協(xié)的結果。唐朝僧人釋道仙在《廣弘明集》卷24,指出入道十大利, 寸絹不輸于官庫,升米不輸于公倉 和 家休大小之調,門停強弱之丁 是其中的兩利。但到唐朝中后期,在商品經濟發(fā)展的沖擊下,這種情況開始發(fā)生變化。兩稅法開始實行后,根據兩稅法 據地出稅 的原則,佛教寺院的田產也當然不例外地進入納稅范圍。社會上抨擊寺院或者寺觀戶擁有經濟特權的不合理性的言論也日見增多,如宋祁曾尖銳指出,佛徒 不徭不役,坐蠹齊民 。在《李直講文集》卷16《富國策第五》中,李覯列舉佛教對社會的十大危害和滅佛的十大好處,其中談到滅佛之利時,就特別強調 戶有增口,籍有增丁,徭役乃均,民力不困 。這些批評言論,核心內容就是寺觀戶應與編戶齊民等同,不應有經濟特權。免役法的實行,部分取消了寺觀戶免服差役特權,可以說,是商品經濟發(fā)展瓦解特權社會的又一成果。
再次,我們來看坊郭戶。
坊郭戶是指居住在城市里的民戶,這些民戶主要由商業(yè)和手工業(yè)者組成。中國傳統(tǒng)社會按 士、農、工、商 劃分職業(yè)等級,工商業(yè)者處于社會的末流,職業(yè)地位低賤,受人們的歧視。在實行差役法時期,坊郭戶不需要承擔差役。官戶、寺觀戶屬于特權階層,可免除差役;坊郭戶屬于低賤階層,免去其差役的理由只有一條,那就是宋初政府認為坊郭戶與女戶、單丁一樣,經濟條件差,無力承擔差役負擔。
事實上,當時的政府是大大低估了工商業(yè)的發(fā)展了。唐宋時期,隨著商品經濟的發(fā)展,工商業(yè)者的力量不斷壯大起來,逐漸成為一股不可忽視的財富力量。唐朝就曾經出現過鄒鳳熾和王元寶一類富商。據《新唐書 李德裕傳》記載: 二省符江淮大賈,使主堂廚食利,因是挾貲行天下,所至州鎮(zhèn)為右客,富人倚以自高。 這表明唐朝中后期已經出現了財富實力強大的大商人。如果說唐朝以工商致富者還僅是少部分人,那么,到北宋中期,富裕的工商業(yè)者已經形成一個規(guī)模頗大的群體。在北宋都城汴京, 資產百萬者至多,十萬而上,比比皆是 。這些被人們稱為 豪猾兼并之家 的卑賤之人,卻 居物逐利,多蓄緡錢至三五十萬以上,少者不減三五萬 。商品經濟的發(fā)展,刺激了城市的擴張和發(fā)展,城市人口增長很快,趙岡估計北宋城市人口比例已經占到了20。1%,吳松弟估計宋朝坊郭戶占全部總戶數的16。3%,斯波義信估計宋朝城市人口大體占總人口的20%左右。盡管學者的估計各有差異,但宋朝城市人口規(guī)模較大,城市化水平加快則是不爭的事實。
在北宋中期,無論從數量規(guī)?;蚴菑慕洕鷮嵙ι峡?,坊郭戶已經不再是力量單薄、財產薄弱、對社會經濟影響微不足道的群體,而是已經成為財富實力強大、群體力量不斷增強、日益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發(fā)揮重要作用的新興的財富力量。在這種情形下,如果仍然繼續(xù)免除他們的差役負擔并將其視為弱勢群體,必然有失公允,導致賦役負擔不公。早在宋英宗年間,司馬光就提出差派坊郭戶差役以彌補衙前役不足的思路: 臣愚以為,凡農民租稅之外,宜無所預衙前,當募人為之,以優(yōu)重相補。不足則以坊郭上戶為之,彼坊郭之民部送綱運、典領倉庫不費二三,而農民常費八九,則儇利戇愚之性不同也。其余輕役則以農民為之。 這段話充分表明了坊郭戶不僅完全具備承擔衙前重役的能力,而且在資財管理方面能力較強。因此,免役法規(guī)定按戶等高低對坊郭戶征收免役錢,這是順應社會發(fā)展的必然之勢。當然,北宋政府在改革中也考慮到坊郭戶戶等有高下、財力有大小的差異,將坊郭戶劃分為十等,分別多寡出錢助役,規(guī)定 鄉(xiāng)戶自四等、坊郭自六等以下勿輸 ,根據公平負擔、量力而行的原則,制定了切實可行的政策。
復次,我們來看未成丁、單丁、女戶。
宋神宗熙寧二年以前,未成丁、單丁、女戶、鄉(xiāng)村四等以下戶和客戶,是免征差役的民戶。未成丁、單丁、女戶,都有一個共同點,就是家庭結構不完整,即今天所說的單親家庭。這些家庭,通常勞動力少、弱,生活較為困難, 女戶、單丁,蓋天民之窮者也 。四、五等鄉(xiāng)戶,是擁有少量土地的自耕農和半自耕農,生活貧困,常常入不敷出。真德秀在《西山文集》卷十《申尚書省乞撥和糴米及回糴馬谷狀》中,描述南宋中期以后的五等戶狀況: 若五等下戶,才有寸土,即不預糶,甚為可憐,更甚于無田之家。蓋其名雖有田,實不足以自給。 這不是南宋的特例,應是整個宋朝五等戶的普遍情況??蛻?則無產而僑寓者也 ,靠租種地主土地為生,家庭財產微薄,是社會中的貧困群體。北宋差役法的征收原則主要是按財產多寡攤征,由于這些民戶經濟狀況差,負擔能力有限,大多數是社會中的弱勢群體,免除這些民戶差役,符合能力負擔原則。
但這一制度的實行,也為一些上等民戶提供了規(guī)避差役的空間。有田產、宅院者很難將這些不動產隱瞞而降低戶等逃避差役,于是千方百計析戶分居,變成單親家庭來逃避差役, 百姓毀壞肢體,嫁母分居,燥灼耳目,賤賣田宅,以自脫免,非一家也 。仁宗天圣元年,全國有戶數9898121戶,口數50911718口,到神宗熙寧二年,有戶數14414043戶,口數46136460口。從天圣元年開始,戶數一直呈現上升趨勢,而口數則某些年份呈下降之勢,某些年份出現緩慢增長勢頭。這種反?,F象的出現,與民戶逃避差役,分戶析產有密切關系。為了堵塞這一政策漏洞,王安石的免役法規(guī)定這些民戶必須交納一定數額的助役錢。但對于薄產的鄉(xiāng)村四、五等戶和無產的客戶,第六等以下的坊郭戶,法律明確規(guī)定免征助役錢。
從直接效果上看,征收助役錢使國家財政收入又有了一個新來源。據宋神宗熙寧九年統(tǒng)計, 是歲,諸路上司農寺歲收免役錢一千四十一萬四千五百五十三貫、石、匹、兩:金銀錢斛匹帛一千四十一萬四千三百五十二貫、石、匹、兩,絲綿二百一兩 。元豐七年統(tǒng)計, 天下免役緡錢歲計一千八百七十二萬九千三百,場務錢五百五萬九千,谷帛石匹九十七萬六千六百五十七,役錢較熙寧所人多三之一 。然而筆者以為北宋時期之所以產生向免差役戶征收助役錢這一制度創(chuàng)新,盡管不排除改革者在設計方案時有增加財政收入的意圖,但更主要是由于唐宋商品經濟向廣度和深度發(fā)展,導致社會各階層經濟實力發(fā)生變動和國家重新調整賦役結構的結果。
總之,北宋中期富民已經作為一個新的社會階層而崛起,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發(fā)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成為國家財政收入和國家基層管理的重要補充力量,任何人都不敢忽視這股力量的作用。為此,統(tǒng)治集團需要重視他們的利益訴求,主動變革不合理的制度來維護他們的利益,采取積極的措施支持和維護富民階層的成長壯大。另一方面,隨著唐宋商品經濟的深化發(fā)展,商品經濟的平等性和流動性,沖擊了舊的等級制度和特權制度,使原來官僚等階層所享有的種種政治特權和經濟特權逐漸喪失,才可能實施向官戶、寺觀戶等原來的特權階層征收助役錢的變革